站长之家(ChinaZ.com) 4月9日 消息:在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新闻办公室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检查局局长梁旭在会上指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必须明确“谁带货”和“谁带货”,这是其营销活动的基石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徐强调,直播带货不仅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直播带货涉及的主体很多,从台前到幕后,再到“人货场”的复杂链条,以及线上线下管理的难度,消费者在维权时难以举证。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近五年来,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迅速增长,但投诉和报告的增长率高达47.1倍,远远超过传统电子商务,反映出现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强规范和监管。
谈到《条例》对直播带货的规范时,介绍了《条例》对网络消费制定了五项规定,也适用于直播带货。特别是《条例》针对直播的特点和突出问题,也制定了多种规范。
首先,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时,必须在主页、视频图片、语音、商品目录等显著位置标明或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商品服务由其他运营商提供,也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运营商的相关信息。本规定旨在保证直播带货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谁带货”和“谁带货”。
其次,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现场营销平台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当发生消费者纠纷时,平台应提供工作室运营商和现场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和业务活动记录。对于“三无产品”,平台应严格履行身份验证和日常管理责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提升售后体验。
最后,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提升为法律义务,要求直播室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必须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明确了平台、直播室、主播在直播营销中的责任,保证了直播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直播带货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旨在促进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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